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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职业技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2025年试行)

更新时间:2025-06-03        返回列表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质量,使课程 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教学管理

规章制度,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课程考核是指四川职业技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

第三条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核工作(含成 考术科加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和管理,二级学院和校外教学点协助实施。

继续教育学院职责是:制定考核方案,选派命题和阅卷教 师;组织制卷、考核、评卷和成绩录入;对考核过程进行检查、 督导,组织考点对考务人员进行考务和保密培训;处理考核过

程中的违纪和突发事件。

二级学院和校外教学点职责是:配合完成命题和制卷;选 派考务人员;组织学生完成课程考核;配合继续教育学院完成与考核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考核形式

第四条  根据教学计划,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核包括考试、考查和实践考核三类,分为纸质考试和无纸化考试两种考试形式。其中公共基础课、专业课必须安排考试,独立的实践课和以技能培养为主的课程安排实践考核,其余课程则根据学生实际和课程特点酌情安排考试或考查。

第五条  课程考核采用百分制(60分合格),由形成性考核(60%)和终结性考核(40%)构成。其中:

00001. (一)‌形成性考核‌

· 线上学习(30%):含在线考勤、作业、互动等

· 线下学习(30%):含课堂考勤、表现、实践任务等

00002. (二)‌终结性考核‌

00003. 期末考试(40%):综合笔试或实践考核

第六条  无纸化考试是指以实操、口试和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通过计算机随机组卷生成无纸化试卷等方式进行考试。考务组织方式参照纸质考试。

第三章命题管理

第七条  命题人为课程的主讲教师,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 以指定教材内容为范围,要能反映本门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内容和题型要科学合理,难易适度,命题教师在提交试卷时,须同时交每套试卷的标准答卷和评分标准。格式按四川职业技术学院试卷格式执行。

第八条  考试平均分(即平均难度)可控制在 70—80 分之 间,标准差控制在 10 分左右。各课程命题时基本题目约占 60%,中等难度题目约占 20%,综合题目约占 20%,考试结果呈正态分布。

第九条  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为 120 分钟,每套试卷的题 型一般不能少于 4 种,主客观题各占 50%左右。考试时,三分之 一及以上的考生在规定考试时间的三分之一 内提前交卷,或有 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考生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不能答题完毕的,均视为试卷命题不合格,命题人和审核人承担命题失误责任。

第十条  每门课程考试至少拟制等质等量等效的两套试 卷,试卷及标准答案由继续教育学院存档。试卷需注明 A 卷或 B 卷,A、B 试卷的重复率不得超过 30%。学生考卷由教学点保存至学生毕业。

第四章考务组织

第十一条  每学期安排的考核课程应为本学期“ 教学计划” 中所列的教授课程,补考课程为前一学期考试缺考或不及格的课程。

第十二条  教学点应于课程正式开考前一周将“ 考试安排”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考试。

第十三条  试题样卷由教学点与继续教育学院专管人员交 接,严防窃卷、泄题现象发生。一旦发现试卷泄密,应及时报告继续教育学院作突发事件处理。

第十四条  所有课程考试,学生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按 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开考 15 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 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 30分钟。

第十五条  学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与考试相关的任何文字 材料,携带的物品必须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学生须随身 携带贵重物品,桌面、桌内除答卷必需考试用具外,不得存放其它东西。

第十六条  考场内监考人员按每 30 名学生(含 30 名以内) 安排两名监考员的标准进行设置。实行单人、单桌、单行布置。考场内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保持考场安静。

第十七条  分发试卷时,考生不得离座。接卷后,检查试 卷是否缺页、缺题,在试卷指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填写姓 名、准考证号或学号,未填写或填写不清楚的,该科试卷作废。 答题一律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圆珠笔书写,注意答案字迹清楚、卷面整洁。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一律无效。

第十八条  考试期间,学生除因突发疾病经监考人员同意 或交卷可离开试场外,不准以其它理由离开试场。学生无故离开试场后,不得再进入试场继续考试。

第十九条  试题答毕,将试卷反扣桌上,学生应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喧哗,不得干扰考场秩序。

第二十条  考试期间,除巡视员、监考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不得迟到。 考试期间不得擅离考场,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试秩序, 严格遵守监考纪律,考场内不准使用手机,不准阅读书报,不准聊天,不准吸烟,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 向学生宣读“ 考场规则”  ;

(二)检查学生是否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严禁代考;

(三)检查学生是否填写学号、姓名;

(四)准时发卷、收卷,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

间;

(五)清点参加考试学生人数并记录缺考人数;

(六) 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有关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不负责解答题意,但对学生提出的 试题文字不清之处应予以答复。监考人员不得与学生在考场内随意交谈。

第二十三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及处罚。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违纪论处:

(一)不按规定要求就座的;

(二)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或未经老师同意擅自

走出考场的;考试结束,监考老师收卷时不肯交卷的;

(四)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及走廊上喧哗,

影响他人考试的;

(五)考试后因成绩不及格纠缠教师要求加分的;

(六)有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规则但不属舞弊的

行为。对有上述违纪行为的学生,取消该门课程正常考试资格,所考课程成绩作“ 不及格”记载,直接参加下学期该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四条  考试舞弊行为的界定和处罚。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舞弊论处:

(一)开考后试卷下垫有夹带、书籍或笔记本的(无论是

否翻阅抄看);

(二)考试中在书写工具和身体有关部位做夹带的;

(三)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的(双方同样处理);

(四)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的(双方同样处理);

(五)考试中互相以眼色、手势或其它方式传递考试答案

的;

(六)考试中偷看旁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的;

(七)交卷后再改动试卷的;

(八)请人代考和代替他人考试者(双方同样处理);

(九)偷窃、藏匿试卷者。

第二十五条  发现学生有考试违规行为,按《国家教育考 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并填写“ 学生考试违纪登记表 ”和“考场情况记录表 ”,注明学生违纪作弊的方式、情节等情况,经违规学生及监考人员当面签名确认,交继续教育学院处理。

第二十六条  考核巡考人员原则上由继续教育学院委派,或由教学点领导巡考,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五章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七条  试卷评阅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答卷 情况,实事求是地衡量学生对本门课程内容理解、掌握和综合 运用的情况,阅卷老师采用流水阅卷形式,按评分标准公平、 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所评定的成绩应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该门课程学习情况,成绩应呈正态分布。

第二十八条  试卷评阅一律使用红色签字笔。

第二十九条  试卷评阅均以正分标示,不打负分。试卷上 每道小题均须标实际得分(若该小题得分为 0 分,则标为 0), 每道大题均须标总分,填于该大题题首,各大题总分须标于试卷卷头。坚决禁止给空题或错题送分的现象。

第三十条  合分、登分要认真细致,保证小分之和与总分、 题首分与卷首分、卷面分与成绩记分册的分数完全一致。评卷老师须在试卷“ 阅卷教师” 处签字。

第三十一条  评卷过程中更改各小题分,要由评卷人在更改处签字。

第三十二条  教学点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并及时将考核成绩录入管理系统。试卷由教学点保存至学生毕业。

第三十三条  评卷结束后, 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进行试卷质量抽查工作。

第六章考查和实践考核

第三十四条  考查和实践课程的考核由教学点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考查可采取课程论文(如读书报告、文献综述、课程综述)、课程设计、调研报告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实践课程考核可采取实践能力测试、专业技能测试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考查和实践考核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教学 点将成绩录入管理系统。学生考核材料(学生的试卷、论文、设计、报告等) 由教学点保存至学生毕业。

第三十八条  毕业论文按《四川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本科毕 业论文指导与考核管理办法》要求执行。论文成绩评定后,教 学点将成绩录入管理系统。学生论文材料由教学点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两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