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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我校开展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部分课程综合评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6-04-08        返回列表

各自考应用型专业在籍考生、校外教学点:

根据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四川省部分主考学校及课程开展自学考试综合评价改革试点的通知》(川教考院〔2026〕30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部分课程自 2026 年上半年起开展综合评价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原则

本次综合评价仅限我校应用型考生,且在 26.1 次统考报考成功。考生自愿参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考生参加。本次综合评价为我校首次试点,本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试点课程范围

本次开展综合评价改革试点的课程仅限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部分理论课程,不含实践课程、毕业论文(设计)等非理论类考核内容。课程代码与名称如下:

三、参与方式与流程

(一)签订诚信承诺书

自愿参与的考生签署《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评价诚信学习承诺书》详见附件,请各助学站点收集后交到继续教育学院。

(二)完成学习与考核

在“综合评价”模块中按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含课件及知识点汇编学习)、平时作业(含知识点练习及阶段测试)、综合测评等全部环节。平台将采用人脸识别、学习时长自动记录、防作弊监控等技术手段,确保学习过程由本人完成,保障考核的严肃性与公正性。

(三)时间安排

1.报名时间:2026 年 4 月 8 日 10:00-4 月 14 日 24:00,报名网址:http://sicnu.zikao365.com

2.课程学习时间:报名成功后-4 月 22 日 24:00。

3.测评时间:2026 年 4 月 16 日-4 月 18 日,每日的 9:00-21:00

自愿参与的考生须在 2026 年 4 月 22 日 24:00 前完成上述所有考核环节。逾期未完成者,本次综合评价成绩不予计入 26.1 次统考成绩。

(四)进度与成绩查询

考生可在平台中“学习记录”和“成绩构成”板块查询综合评价完成进度及成绩详情。

四、成绩构成与使用

(一)综合评价成绩

综合评价成绩满分 100 分,由课程学习(30%)、平时作业(30%)、综合测评(30%)、学习表现(10%)四部分组成。每门课程学习可以重复学习,考试机会为 2 次(取最高分),每次作答时间为 150 分钟。

(二)课程最终成绩

课程最终成绩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认定和公布。课程最终成绩 = 笔试成绩 × 70% + 综合评价成绩 × 30%。若合成后成绩低于笔试成绩的,则课程最终成绩以笔试成绩为准。

(三)综合评价成绩有效期

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的综合评价成绩,两年内有效。

五、其他事项

(一)各校外教学点应做好政策宣传、学习督促和考生服务工作,引导考生诚信学习,不得虚假宣传或夸大承诺。

(二)考生如有疑问,请联系所属教学点反馈相关问题。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评价诚信学习承诺书

附件: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评价诚信学习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