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四川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习中心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通知公告

四川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习中心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3-07-12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教职成〔20206号)和《四川开放大学改革发展方案》(川教〔2020107号),进一步完善四川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办学体系,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强学习中心建设,做强办学体系基层办学组织,进一步发挥体系办学的协同效应和规模效益,保证开放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开招〔2022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习中心是指符合四川开放大学学习中心设置条件、经四川开放大学审批或者备案设立的基层办学组织,包括省校直属学院学习中心、省直机关学院学习中心、各市(州、行业)开大直属学习中心、各县级分校学习中心、各级合作办学单位学习中心等。

第三条学习中心依托自身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开放教育招生宣传、线上线下教学、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是四川开放大学办学体系举办开放教育、提供学习支持服务的基层办学机构。

第四条学习中心要坚持立德树人,落实各项办学要求,坚持以学习者为中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持续改进学习者学习体验和效果,促进学习者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自觉维护四川开放大学品牌和声誉。

第五条四川开放大学负责统筹全省开放教育学习中心的设置与管理,完善优化全省办学体系。

 

                                                     第二章     学习中心设置

第六条学习中心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办学指导思想正确,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能够持续稳定开展开放教育办学事业,能够按照四川开放大学的办学思路和要求,严格规范办学。

(二)设点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放大学及其办学系统、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为人才培养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支撑。

(三)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四)具有至少满足学习中心设立后3年办学需要的专业教学设施和条件。

(五)配备与招生专业数量、招生规模相匹配的,符合开办专业教学要求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专兼职班主任(导学教师)队伍等。

(六)具备省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学习中心办学条件的具体要求,见《四川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习中心办学条件基本要求》(附件1)。

第七条四川开放大学对学习中心实施备案+审批制管理,对开放大学系统内学习中心实行备案制管理,对开放大学系统外学习中心实行审批制管理。

第八条备案制管理学习中心的设置程序与具体要求:

经当地政府、编办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开放大学(学院或分校),或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赋予开放教育办学职能的单位设置的学习中心,为开放大学系统内设置学习中心,按备案流程管理。

(一)申报时间

原则上每年的4月和9月进行申报。

(二)申报要求与材料

由当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挂牌或授权,经省校实地考察,具备四川开放大学学习中心设置条件,省校同意设置,按以下申报材料提交省校备案:

1.学习中心申请报告,内容须包括:该地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社会需求分析和未来3年生源市场预测,设立学习中心及开设专业的必要性、建设目标、可行性论证等。

2.办学场地实地照片、视频。

3.《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申报表》(附件2)。

4.当地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印发的批准设点单位进行开放教育办学相关文件;或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单位名称为XX开放大学(学院/分校),或业务范围包含开放教育办学职能的副本复印件。

5.设点单位不转让办学权、不设点外点、不与中介机构合作的承诺书。

6.专兼职教师、管理团队、专兼职班主任(导学教师)队伍名单及聘用合同。

7.学习中心管理制度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8.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公示

省校收到备案材料,经统筹评议后,对学习中心信息进行一周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校上报国家开放大学备案。

第九条审批制管理学习中心的设置程序与具体要求:

除第八条规定的开放大学系统内学习中心外,其它均是开放大学系统外学习中心。

(一)申报时间

原则上每年9月申报。

(二)申报要求与材料

设点单位向市(州、行业)开大、两直学院提出申请,由市(州、行业)开大、两直学院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核查设点单位背景、资质、办学条件及其他基本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与意见。

1.学习中心申请报告,内容须包括:设置学习中心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该地区/行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社会需求分析和未来3年生源市场预测等。

2.实地考察报告,包括设点单位背景、资质、办学条件、办学场地实地照片、视频。

3.《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申报表》(附件2)、《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审批表》(附件3)。

4.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证(满3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如为国有大中型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同意其内设培训中心开展开放教育办学证明及仅面向企业内部招生的承诺书。

5.设点单位不转让办学权、不设点外点、不与中介机构合作的承诺书。

6.专兼职教师、管理团队、专兼职班主任(导学教师)队伍名单及聘用合同。

7.学习中心管理制度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8.各市(州、行业)开大、两直学院办公会审议会议纪要。

9.其他必要材料。

(三)审核

市(州、行业)开大、两直学院向招学建处提交学习中心申报材料,招学建处按照要求进行实地考察审核,将审核结果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将开放教育学习中心报国家开放大学审核。

(四)协议内容

国家开放大学审核无异议的,两直学院学习中心由省校与设点单位签署协议,市(州、行业)开大学习中心由省校、市(州、行业)开大与设点单位签署三方协议,协议模板由省校拟定。

第十条审批通过的系统外学习中心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或在有效期内设点单位名称、法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在当年按新增系统外设置学习中心要求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市(州、行业)开大、两直学院只能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设立学习中心。

第十二条已有学习中心的设点单位不能再次申报设置学习中心。


                                                     第三章    学习中心名称与编码

第十三条为便于识别和规范管理,对学习中心名称实行汉字名称+编码双重管理,该名称和代码仅用于开放教育教学管理相关业务使用,不得使用该名称或以开放大学办学体系名义与其他单位签订协议。

第十四条学习中心汉字名称根据设点单位的性质和名称确定,见《学习中心汉字名称设置》(附件5)。

第十五条开放教育学习中心编码具体规则为:3位省校编码加2市(州、行业)开放大学、两直学院编码加2位序列号。

市(州、行业)开放大学、两直学院的设置以省校的权责分配报告为准,如无此层级则统一设置为“00”

                                        

                                                      第四章     学习中心职责

第十六条学习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四川开放大学办学品牌,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宣传推广开放教育办学业务。

2.根据省校招生、考试、学籍及教学过程管理相关要求,制定各项工作规程和实施细则,规范招生行为,落实招生、教学准备、教学组织实施、教学教务管理、教学监测评估与督导等相关工作。

3.按照学习中心建设标准与要求,为开展开放教育办学业务提供充分支撑,保障人员和经费投入,完善办学条件,为学生提供学习场所、学习资源和其他学习辅助设施。

4.聘用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落实教学过程,开展线上、线下教学,导学、助学等学习支持服务。

5.负责校园环境建设、培育校园文化,组织开展开学、毕业典礼及其他学生活动。

6.落实实践教学基地、聘任指导教师、完成实践环节教学及考核。

7.落实形成性考核,做好考试组织和考务管理。

8.配合省校开展各类教学检查、专项检查和评估工作。

9.严格规范广告宣传,按照要求落实招生简章备案、招生广告发布及广告内容审核。

10.按照要求通过年报年检功能填报学习中心信息变更并提供变更依据。

11.系统外学习中心须单独核算开放教育学费,专款专用。

12.积极参加国家开放大学和省校组织的各类培训、评优和表彰活动。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合作办学所有收入纳入省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严禁设点单位、学习中心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学费应全额直接上缴省校财务账户,严禁止缴前分配。省校直属学院、省直机关学院学习中心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省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市(州、行业)开放大学学习中心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市(州、行业)开放大学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为防范办学风险,建立系统外学习中心保证金制度。学习中心按照归属关系,按在籍学生学费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存入市(州、行业)开放大学专设账户,保证金账户资金不得动用或挪为他用。各市(州、行业)开放大学结合办学实际,自行制定保证金管理制度并报省校备案。

                                                

                                                   第六章    学习中心检查与退出

第十八条国家开放大学和四川开放大学分别制定开放教育学习中心检查与评估制度、评估方案及相关实施细则,开展学习中心评估工作,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对学习中心的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国家开放大学和四川开放大学分别制定学习中心年报年检制度,四川开放大学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国家开放大学和四川开放大学共同对学习中心进行动态监控。

(一)申报时间

原则上每年10月申报。

(二)填报

市(州、行业)开放大学、两直学院组织学习中心通过国家开放大学信息化平台和四川开放大学相关平台填报年报年检信息,及时更新学习中心各项办学业务数据。

1.学习中心信息变更

包括学习中心名称、法人、地点、性质,停办专业,聘请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等。

因机构设立、撤并等政策原因导致学习中心更名的(不包含依托单位性质变更),须由学习中心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向四川开放大学申请。

2.学习中心存在违规情况的,提交整改报告;未达到整改验收时限的,提交整改工作进展。

3.系统外学习中心更新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年审结果。

(三)考核

市(州、行业)开放大学、两直学院对学习中心提出的变更申请进行初审,核验系统外学习中心年审结果,汇总提交违规学习中心整改情况,结合学习中心负面清单对学习中心进行年检及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四)结果及运用

省校根据各市(州、行业)开放大学、两直学院年检、考核意见,及学习中心涉及负面清单的问题进行汇总,对存在问题的学习中心采取暂停招生、调减招生计划等处理措施;对不合格的学习中心进行清退、撤销。

第二十条学习中心检查

国家开放大学、省校定期组织对学习中心进行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对检查不达标的学习中心,全国或全省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学习中心退出机制

(一)自愿退出。学习中心符合与市(州、行业)开放大学、两直学院合作办学协议中中途退出条款的,按协议条款执行;学习中心合作到期,不愿再续签合作办学协议,按协议终止条款执行,保证金暂不退还,待遗留生问题全部解决且没有拖欠任何费用后,保证金无息退还学习中心。

(二)中间退出。以下各条规定中学习中心退出时保证金暂不退还,待遗留生问题全部解决且没有拖欠任何费用后,学习中心可申请无息退还保证金。

1.因国家教育政策或四川开放大学政策调整,学习中心不再符合相关办学要求,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了双方合作办学的。

2.依据双方合作办学协议,学习中心不能按要求完成招生、教学、考试等任务的。

3.学习中心不按合作办学协议的要求收费、缴费,不能按期、按时足额缴纳各项应缴费用,超期拖欠管理费的。

4.学习中心连续四季未招生的。

(三)终止合作

系统外学习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行业)开放大学、两直学院可中止与其合作,在籍生由相关各市(州、行业)开放大学、两直学院接手管理,保证金不退还,用于后续学生管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学校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1.学习中心未经许可,以四川开放大学或市(州、行业)开放大学、两直学院名义进行活动,损害四川开放大学利益、名誉的。

2.学习中心存在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

3.学习中心存在大规模、有组织的考试作弊情况。

4.系统外学习中心违规使用“XX开放大学四川开放大学XX学院、开放大学等名义与其他机构签订协议的。

5.擅自变更学习中心设点单位或转让办学权的。

第二十二条四川开放大学对学习中心办学过程中出现招生、教学、教务、考试等问题的,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停办招生专业、调减招生计划、取消考试组考权、暂停招生、撤销学习中心等处理;对组织学生考试作弊等情节严重的,将从重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暂停招生的学习中心在整改期间不得开展开放教育招生宣传,整改后须向市(州、行业)开放大学、两直学院提交整改报告,经四川开放大学验收通过后,方可恢复招生。被撤销的学习中心,须经过至少一年的整改达标后,按新增学习中心申请恢复。

第二十四条市(州、行业)开放大学、两直学院要负责妥善处理被撤销的学习中心在读学生的教学、考试安排等其他相关事宜,善后方案报省校备案,被撤销的学习中心仍需配合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市(州、行业)开放大学、两直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的学习中心设置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国家开放大学或上级文件规定有冲突时,按国家开放大学或上级文件执行。《关于印发<四川开放大学学习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开大校招〔202125号)同时废止。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中有与本办法不符的内容,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校招学建处负责解释。